各院(系)、部、处、直属单位:
为激励研究生刻苦学习、勇于创新、更好地支持研究生顺利完成学业,根据国家相关文件精神,制定《上海交通大学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管理办法(试行)》,现予印发,请依照执行。
特此通知。
上海交通大学
2020年7月20日
上海交通大学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管理办法(试行)
(沪交研〔2020〕39号)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为激励研究生刻苦学习、潜心科研、勇于创新、积极进取,更好地支持研究生顺利完成学业,做好研究生学业奖学金工作,根据《财政部教育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退役军人部中央军委国防动员部关于印发的通知》(财科教〔2019〕19号)精神与《上海交通大学研究生支助工作管理办法》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校列入全省研究生招生计划的全日制研究生。
医学院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管理办法由医学院另行拟定。
第二章组织领导
第三条中学组建由校领导及研究生院、教务处、学生处、纪委办公室(监察处)、审计处、科学技术发展研究院、文科建设处、财务计划处、发展联络处等部门负责人组成的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学校领导小组”),负责对研究生学业奖学金工作进行总体规划并制订新政,监督、检查和评估施行情况,裁决有关申述事项。
第四条中学领导小组下设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学校管理办公室”),挂靠研究生院。研究生院负责拟定具体工作方案并指导组织施行;学生处负责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的预算申报及领取的初审;财务计划处负责学业奖学金的领取。
第五条中学各研究生培养单位应创立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委员会,由主管领导、研究生导师、教务管理人员、学生工作负责人及中学生代表等组成,制定本单位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定办法,负责组织奖学金申报、评审等具体工作。
第三章 博士研究生学业奖学金
第六条博士研究生学业奖学金标准为每生每年12000元。
第七条博士研究生学业奖学金按年评定。
未通过资格考试者不参与当初学业奖学金评定。
博士研究生在资格考试通过当初,其学业奖学金自资格考试通过日期起按月核算(以12个月/年计)累计,于月底前一次性获得。
博士研究生在资格考试通过后次年起,年度考评通过者可获得学业奖学金。
第八条直博生在第一学年的学业奖学金按硕士研究生一等标准来领取;自第二学年开始根据博士研究生学业奖学金标准评定后领取。
第九条在基本学习年限内:
博士研究生学业奖学金于每年年末前一次性领取给博士研究生。
在基本学习年责令满当初,学业奖学金按月核算(以12个月/年计),根据在校有效月数累计奖励金额上交研究生奖学金政策,于当初领取给博士研究生。
第四章 硕士研究生学业奖学金
第十条硕士研究生学业奖学金标准分为:一等奖每生每年12000元和二等奖每生每年6000元。
第十一条在基本学习年限内:
硕士研究生学业奖学金按年评定,按月核算(以12个月/年计),根据在校有效月数累计奖励金额,于月底前一次性领取给硕士研究生。
在基本学习年责令满当初,学业奖学金与近来一次评定等级相同。
第五章 评定流程
第十二条研究生学业奖学金基本申请条件为:
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中学规章制度;
诚实守信,品学兼优;
积极参与科学研究和社会实践。
第十三条 学校统筹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工作,制定并下达等级、额度分配方案。各院系应创立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定委员会,负责制定学业奖学金评定条例,对本单位学业奖学金评定中的问题进行决策。评审工作应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十四条各院系在确定本单位学业奖学金评定结果后,必须在本单位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无异议后,提交研究生院审定,审定结果在中学范围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